连庄电子收到警告函,拟向国有控股股东收取现金9亿元。

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电 23日,江西省证监局决定对连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继勇先生、周曼桢先生发出警告函。经查,联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联庄电子,002036.SZ)存在以下问题。一、财务会计造假 (一)水费、电费收缴会计处理造假。公司将2023年、2024年全部对外收付的水费、电费计入收入转入费用,导致2023年、2024年多计收入、费用1,390.48万元,2024年1,508.59万元。上述情况不符合《会计准则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。商法第 14 条“收入”。 (2)坏账分期发生的。公司2023年客户应收账款1.3亿元被误记入预付账款。公司于2024年进行调整,计入应收账款。该应收账款2023年未计提呆账准备,2024年又补充,导致公司2023年净利润多报391.45万元,少报2024年净利润391.45万元。上述情况不符合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》第二十八条第一节、第一节、第二节的规定。 2、内部控制管理缺陷 (1)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。根据公司应收账款内控管理制度,公司必须对关联方的应收账款经营情况进行评价。 2023年、2024年公司未实际开展相关内部问责,或奖惩措施的实施,或任何其他评价工作。 (2)应收账款催收记录和证据保存不充分。首先,公司通过业务电子邮件、召开专题会议、向客户发出问询函、致函律师函、电话录音、实地走访等方式回收相关应收账款。但由于人员变动、回款管理不严、内部控制不严等原因,相关催收记录存储不完整。其次,公司应收账款内控管理体系本应保存相关证据,例如对破产客户的应收账款是否无法收回的分析判断,但并未有效保存。上述情形是《企业内部控制适用指引第9号》所设想的,不符合《销售管理办法》第十条的规定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,下同)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公司总裁曾继勇先生、财务总监周曼桢先生未按照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管理办法》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、勤勉尽责的义务。为维护市场秩序,规范上市公司运作,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江西省证监局决定采取发出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请联系连庄电子曾继勇、周曼桢并进行登记。股票和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联创电子的大股东为江熙新生,韩胜龙、曾继勇共同担任。 2025年12月25日,电子披露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签订《股份转让协议》、公司签署《有条件有效股份认购协议》、关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变更预案的提示性公告。截至公告之日,连庄电子的大股东为江西新森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江西新森”),实际控制人为韩胜龙先生。 2025年12月24日,江西“北元智能”)。 《股权转让协议》规定,北元智能一次性支付899,999,990.70元收购70,866,141江西新森持有联装电子有限售条件股份(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.71%)。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,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北元智能,江西省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江西国资创投”)将成为联装电子的间接控股股东,联装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江西省国资委(以下简称“江西国资创投”)。本协议的转让将由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进行。须经集团公司(以下简称“江西省国资”)党委、办公厅、董事会审批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批准。其中包括业务集中反垄断声明(如适用)、向深交所确认合规情况、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股份过户登记等。目前尚不清楚该事项最终是否会实施及其结果是否落实,但同时公司拟向部分标的发行A股以进一步加强控制力,江西国有创投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新股。公司与江西国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《连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附条件有效的股份认购协议》(以下简称《附条件有效)》《有效股份认购协议》),但向特定标的发行股份仍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、江西省国有资本资产管理党委、总书记、董事会、江西省国资创业投资股东决议出具、国资监管机构审批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批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(若存在)虽然所有的批准都是本次发行的先决条件,但根据2025年A股发行计划,是否以及何时获得相关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。联创电子于2025年12月25日披露的具体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,629,999,994.74元(含本金)。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有息债务。本次发行价格参考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同意公告日。发行价格为8.62元/股。本次特定用途发行​​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189,095,127股,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.00%。本次定向发行股票,发行对象为江西国有创投。本次发行,发行人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票。江西国有创投取消签署有条件有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与公司。本次发行完成后,在不考虑其他可能导致股份数量变动的因素的情况下,江西国投将按发行数量上限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9,095,127股,相当于发行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总数的15.19%。上述合同转让及股份发行完成后,江西国资创投将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后上市公司20.89%的股份。公司控股股东将成为江西国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,但公司的实际管理人仍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。原文如下:关于向连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志勇、仇曼珍利亚发出警告信的决定连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志勇、仇曼桢:经查,连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存在以下问题。一、财务会计造假 (一)水电费代收、缴费中的会计发票造假。公司将2023年、2024年全部对外收付的水费、电费计入收入转入费用,导致2023年、2024年多计收入、费用1,390.48万元,2024年1,508.59万元。上述情况不符合《会计准则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。商法第 14 条“收入”。 (2)坏账连续发生的。该公司2023年客户应收账款按金额计逾1.3亿元,被误记入预付账款。公司于2024年进行调整,计入应收账款b勒。该应收账款2023年未计提呆账准备,2024年又补充,导致公司2023年净利润多报391.45万元,少报2024年净利润391.45万元。上述情况不符合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》第二十八条第一节、第一节、第二节的规定。 2、内部控制管理缺陷 (1)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。根据公司应收账款内控管理制度,公司必须对关联方应收账款经营情况进行评价。 2023年和2024年,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相关内部账目的报告,也没有实施奖惩措施,也没有进行任何其他评价工作。 (2)应收账款催收记录和证据保存不充分。首先,t公司会通过业务电子邮件、召开专题会议、发出客户问询、发送律师函、电话录音、现场走访等方式对相关应收账款进行检查。但由于人员变动、回款管理不善、内控薄弱等原因,催收记录不完整。其次,公司应收账款内控管理系统本应保存相关证据,例如对破产客户的应收账款是否无法收回的分析判断,但并未有效保存。上述情况不符合《企业内部控制适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版》第十条的规定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,同下同)。公司总裁曾继勇先生、财务总监周曼桢先生未按照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,对上述情况负有主要责任。为维护市场秩序,规范上市公司运作,根据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有关部门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,对贵公司曾继勇先生、周曼桢先生给予警告信,并记入股票期货诚信档案。市场。贵公司及相关方应认真吸取教训,切实加强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,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,加强坏账管理,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如果您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诉。上述决定在审查、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。江西省证监局2026年3月18日
(编者:徐子立)